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[宣導]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(任)辦理各 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
  • 發布單位:金門縣金寧鄉戶政事務所

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(任)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,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提供戶政事務所不實資料者,涉及違反戶籍法第76條規定,處新臺幣3,000元以上9,000元以下罰鍰。

  • 點閱次數:198
  • 上版日期:110-03-17